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一房三卖,骗取他人人民币38.5元被判刑的案件。
2018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受其父母徐甲、顾乙委托到房产中介公司将其父母共同所有的一房屋登记进行出售。2018年1月21日徐甲、顾乙与白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白某某以61万元的价格向徐甲、顾乙购买该房屋。
后徐某某又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认识被害人张某某,2018年1月30日徐某某向张某某隐瞒该房屋已经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与张某某签订定金收付协议,约定以6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某,并收取张某某购房定金3万元。
2018年3月19日,徐某某陪同其父母到不动产中心将该房屋转移登记到白某某名下。徐某某在该房屋已经卖给他人的情况下仍然于同年3月1日、5月7日两次与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约,约定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某,同年6月2日,徐某某找人冒充其父第三次与张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此期间徐某某一共收取张某某购房款17万元,并将钱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支。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向被害人李某隐瞒其父母共同所有的该房屋已经出售给他人的事实,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该房屋以58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并先后收取李某支付的购房款共计21.5万元,后徐某某将钱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支。
法院认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3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以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景洪市人民法院 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