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0日早上6点岩某某饮酒后驾驶轿车沿景洪市宣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版纳大厦东侧路口停车等待红绿灯时睡着,被执勤交警在车内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岩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247.89mg /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岩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
(景洪市人民法院 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