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案例指导
个人爱好收藏枪支 最终获刑受到严惩

作者:四大  发布时间:2019-12-13 16:06: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个人爱好收藏枪支被抓获,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定罪量刑的案件。

2017年6月,黄某某在勐海县打洛口岸以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一名外号叫“黑哥”的男子购买一把黑色手枪、两个弹夹、50发子弹。黄某某趁唐某某不备将手枪、弹夹、发子弹放入唐某某的黑色旅行箱内,并将唐某某从缅甸小勐拉送入中国境内。次日,唐某某承坐网约车去昆明,途中在检查站被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送检的枪支是奥地利产格洛克9毫米制式手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枪支。

辩护人提出黄某某因爱好而持有枪支,主观恶性较小,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希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黄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制式枪支一支、子弹50发,对社会具有潜在威胁,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而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发表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符合缓刑条件,不予采纳。最终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景洪市人民法院   四大)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