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勐遮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原告岩某与被告岩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付款义务。
经查明,2013年12月,原、被告相约合伙转卖本地黄牛,原告按照约定出资36000元,双方的出资金额由被告掌管并在售卖黄牛后对收益进行分配。后因原告年纪渐长,无心继续参与被告的合伙经营活动,经被告及其他合伙人同意,原告于2014年3月自愿退伙,并约定由被告将原告的出资款36000元退还原告,被告还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之后,被告仅退还原告3500元,剩余32500元一直未退还,原告因此诉至本院。
庭审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身患疾病急需住院治疗,且原、被告双方还系亲戚关系,同时被告尚有一定履行能力,鉴于此情况,承办法官并未一判了之,而是结合情、理、法耐心进行讲解,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经过4个小时不断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退还原告合伙投资款26000元,同时,经被告女儿向亲戚借款及到银行取款后,当庭将上述款项交付原告,至此,该纠纷得到有效解决。
民事纠纷大多如此,没有曲折离奇和波澜壮阔的情节,只有柴米油盐和平淡无奇的日常,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足够的耐心胜过生硬的法律条文,一判了之并不能真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耐心调解并促成义务得到履行才能有效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勐遮法庭 徐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