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院审理了被告人赵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9年1月3日22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在景洪市阳光城小区一住宅内抓获被告人赵某,在房间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59.22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量。
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毒品就像一个可怕的盒子,释放出罪恶的人,许多人因为无知、好奇、冲动、叛逆等等原因,有意或者无意去吸食毒品,不仅伤害了自己的身体,且非法持有毒品还构成了犯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