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1日,本院审理了一件被告人主动投案的毒品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自云南省孟连县运输毒品至景洪市嘎洒镇。同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西双版纳国际机场门口主动向公安机关电话投案。后被告人张某经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278.55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时,主动放弃犯罪,及时止损,才能给自己争取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