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了一件因感情纠纷导致的故意杀人未遂一案,被告人陈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7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因感情纠纷,来到景洪市金鹿东街一住房内,欲向被害人刘某泼洒汽油并,在打火时被刘某的哥哥及时发现并阻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因感情纠纷,采取向被害人刘某身上泼洒汽油的方法,实施故意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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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