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案例指导
涨姿势:面对商品房“团购费”问题,法院会如何判决?
作者:杨秀芳  发布时间:2019-11-18 08:37:3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西双版纳房地产市场日益火爆,许多购房者可能面临这样的场景,因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解除,出卖人应否承担退还“团购费”责任?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速裁庭审结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也许能帮您解开疑惑。

 

原告系某商品房买受人,被告系某房地产商,第三人系某房产经纪公司。原告在被告售楼处销售人员的介绍下交纳了相应的认购定金及相关费用,并在销售人员的介绍下交纳了团购费3万元用以享受“交3万抵5万”的优惠政策认购了一套商品房,由第三人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团购费3万元。后因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被告双方达成解除商品认购协议的合意,被告向原告退还了购房定金及相关费用,却以团购费系原告交纳给第三人的居间服务费非其收取而拒绝退还团购费,双方因此形成纠纷。

案件审理结束后,本案承办法官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某房地产商应向原告退还该团购费,并向原告支付因该团购费产生的利息。

裁判理由为: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认购协议解除,且本案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时并未与第三人达成居间合意,被告及第三人不能以团购费收据由第三人出具就单方面的认为买受人与第三人达成了居间合意。另,本案中,第三人某房产经纪公司曾与被告某房地产商签订渠道分销协议,因该协议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由签订协议的双方来享有和履行,其双方在销售房产过程中收取的金额性质在买受人未与第三人达成居间合意的情形下不应用来约束买受人。

法官提示:当事人在交纳费用或者签订协议时请务必认清对方印章及协议内容,以避免在引起纠纷时让自己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景洪市人民法院  杨秀芳)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