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这是我院首次适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该案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当庭宣判。
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携带一棕色行李箱乘坐出租车由勐海前往景洪市,当日11时许至214国道景洪至勐海32公里处(兴海查缉点)时,接受执勤人员检查。执勤人员当场从其携带的棕色行李箱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653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由被告人与值班律师在2019年9月29日共同签名确认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也由公诉机关随案移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特别向被告人及指定辩护人审查核实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运输毒品海洛因653克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毒品海洛因653克依法予以没收。合议庭当庭宣判,被告人认罪服判不上诉。
本案自10月12日立案到宣判,共计27天,是我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及时处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的实践探索。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龙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