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减刑假释公示
(2019)云西狱减字第930号
  发布时间:2019-11-13 11:00:0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930号

罪犯卫艾伞,1976年5月16日出生,佤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沧源县勐省镇芒阳村委会七组。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5年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1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6年5月27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3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3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1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卫艾伞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40.7元。

综上所述,罪犯卫艾伞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卫艾伞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