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927号
罪犯尹亚行,男,199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上禾村委会大弥良村14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25年9月7日止),并处没收个财产人民币4万元。2013年10月9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3月7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2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6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亚行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80.1元。
综上所述,罪犯尹亚行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亚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