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925号
罪犯岩温,男,1990年5月4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混镇曼国村委会曼打火村35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以(2016)云28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27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 同案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以(2017)云刑终3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8月1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刑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96.4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温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