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924号
罪犯李星光,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镇大马庄1组45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以(2017)云28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31年11月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2017年8月1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星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刑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83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星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星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