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922号
罪犯张占杰,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新村镇马垌1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以(2016)云28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以(2017)云刑终1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31年3月3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2017年6月1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占杰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刑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71.4元。
综上所述,罪犯张占杰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占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