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921号
罪犯岩香景,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洪村委会曼勒村民小组68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以(2016)云28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32年5月1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2017年6月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香景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刑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48.3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香景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