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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917号
  发布时间:2019-11-13 10:51:2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917号

罪犯庞大兴,1981年6月14日出生,瑶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江城县康平镇勐康村民委员会甘蔗园村民小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以(2015)江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29年11月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2015年8月1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3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9年2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庞大兴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81.4元。

综上所述,罪犯庞大兴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庞大兴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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