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916号
罪犯唐忠华,男,1988年2月7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景哈乡搭亥村委会回丙村2909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 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8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3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6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忠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02.1元。
综上所述,罪犯唐忠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忠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