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912号
罪犯宋小王,男,1983年6月7日出生,苗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县老集寨乡团结村委会上牛场村民小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7年3月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宣判后, 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2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5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5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3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小王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76.2元。
综上所述,罪犯宋小王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小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