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910号
罪犯李隆庆,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孟连县富岩乡信岗村富牙一组27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以孟刑初字(2013)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28年1月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 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以(2013)普中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2月19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6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5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3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隆庆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54.1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隆庆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隆庆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