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905号
罪犯岩罕叫,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嘎洒镇曼占宰村委会曼暖龙村19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以(2016)云280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6年6月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0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叫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94.1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罕叫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叫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