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904号
罪犯李学宽,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麻园村委员簸拉洼村民小组38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并处罚金40万元。宣判后, 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3月7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2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6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12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学宽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77.9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学宽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学宽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