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902号
罪犯岩夯囡,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傣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曼景列村委会曼光村130号。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以(2016)云2801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2016年10月2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0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3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夯囡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16.5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夯囡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夯囡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