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96号
罪犯李颖,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桂花镇漆家桥村4社45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28年7月1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2015年10月2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7年10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颖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479.1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颖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颖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