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53号
罪犯岩应坎,男,1992年8月30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勐养村委会曼行村民小组100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27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于2014年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6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4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2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应坎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34.83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应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