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49号
罪犯岩那,男,1986年5月7日出生,佤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孟连县勐啊镇双相村委会南永村民小组21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29年10月1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以(2016)云刑终2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该犯原判决。于2017年5月1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那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00.98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那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