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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843号
  发布时间:2019-11-13 10:10:0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43号

罪犯岩应罗1991年5月12日出生,布朗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混镇曼国村委会浓养村55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29年4月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8月12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2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9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应罗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12月至20199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22.56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应罗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罗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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