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37号
罪犯舒江波,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倚象乡大寨村委会歹里社17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以(2012)景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于2012年9月1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1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5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4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2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舒江波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340.85元。
综上所述,罪犯舒江波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江波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