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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833号
  发布时间:2019-11-13 10:02:3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33号

罪犯黄德明1966年7月12日出生,哈尼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委会大路新寨23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29年11月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于2015年10月1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2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29年7月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德明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1月至20196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66.82元。该犯系毒品再犯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黄德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德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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