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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832号
  发布时间:2019-11-13 10:01:2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32号

罪犯赵帮智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热水镇述迤村委会述迤村6号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于2012年9月1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2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1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5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4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2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帮智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1月至20199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551.38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437.36元。该犯系特定暴力犯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赵帮智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帮智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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