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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831号
  发布时间:2019-11-13 10:00:5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31号

罪犯周小海1997年5月9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曼外村委会阿克南奔村91号因犯抢劫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以(2017)云2801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3万元。于2017年9月12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小海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12月至20199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55.52元。该犯系特定暴力犯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周小海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小海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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