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31号
罪犯周小海,男,1997年5月9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曼外村委会阿克南奔村91号。因犯抢劫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以(2017)云2801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3万元。于2017年9月12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小海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55.52元。该犯系特定暴力犯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周小海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小海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