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27号
罪犯阿二,男,1996年9月29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混镇曼冈村委会昨吧村6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3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附带民事赔偿25357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以(2016)云刑终10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3月9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二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6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390.41元。该犯系有组织暴力性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阿二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