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26号
罪犯赵静君,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橄榄坝农场六分场1队51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以(2015)景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3万元。于2015年4月2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2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静君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04.54元。
综上所述,罪犯赵静君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静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