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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824号
  发布时间:2019-11-13 09:56:0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24号

罪犯邓平1991年6月9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瑶区乡新山村委会新山村110号因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经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以(2015)腊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8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以(2016)云28刑终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4月2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9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平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6月至20199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考核余分538.78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76.76元。

综上所述,罪犯邓平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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