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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821号
  发布时间:2019-11-13 09:53:0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21号

罪犯罗海波1984年7月16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满镇城子村委会贺东村民小组27号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以(2010)西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7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5月1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4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西刑执字第7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6年3月7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5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海波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5月至20198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6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48.96元。

综上所述,罪犯罗海波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海波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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