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18号
罪犯周江河,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天星倮黑村委会阿娘寨小组。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以(2013)腊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24年5月6日止),并处罚金8万元。于2013年10月1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6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4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江河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11.31元。
综上所述,罪犯周江河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江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