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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818号
  发布时间:2019-11-13 09:27:0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18号

罪犯周江河1992年9月1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天星倮黑村委会阿娘寨小组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以(2013)腊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24年5月6日止),并处罚金8万元。于2013年10月1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6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4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江河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10月至20197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11.31元。

综上所述,罪犯周江河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江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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