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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815号
  发布时间:2019-11-13 09:24:23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15号

罪犯岩帕兴1997年3月27日出生,布朗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巴达乡曼皮村委会曼派代村54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以(2017)云28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31年6月2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于2017年6月1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帕兴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9月至20197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63.69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帕兴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帕兴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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