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14号
罪犯岩坎,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布朗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西定村委会龙捧村20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财产5万元。宣判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42号刑事裁定书书裁定发回重审。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9日以(2016)云28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7月2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宣判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以(2016)云刑终7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原判决。于2017年7月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坎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22.24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