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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814号
  发布时间:2019-11-13 09:23:1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14号

罪犯岩坎1995年12月6日出生,布朗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西定村委会龙捧村20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财产5万元。宣判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42号刑事裁定书书裁定发回重审。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9日以(2016)云28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7月2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宣判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以(2016)云刑终7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原判决。于2017年7月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坎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10月至20198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22.24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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