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13号
罪犯岩罕,男,1970年4月4日出生,傣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勐养村委会嘎拱村11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以(2016)云2822刑初4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于2016年1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8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67.8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罕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