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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812号
  发布时间:2019-11-13 08:44:3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12号

罪犯彭兴友194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海镇曼贺村委会回贡老寨33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于2012年10月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3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2016年5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4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兴友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10月至20198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14.96元。该犯系老犯。

综上所述,罪犯彭兴友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兴友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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