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10号
罪犯庾灼辉,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社贝村上坑小区17号。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以(2016)云28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16年6月1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8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庾灼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考核余分331.9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15.7元。
综上所述,罪犯庾灼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庾灼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