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09号
罪犯朱秀朋,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礼仁街24院1号。因犯走私武器、弹药罪经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以(2016)云2822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6年8月2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秀朋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388.56元。
综上所述,罪犯朱秀朋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秀朋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