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07号
罪犯岩三甩,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惠民镇景迈村委会勐本社1号。因犯诈骗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以(2015)海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26年1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赃款631000元。2015年10月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甩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期间,月均消费286.58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三甩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