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05号
罪犯李勒居,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县浪堤乡浪堵村民委员会红土寨村。因犯抢劫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以(2015)景刑初字第8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2016年4月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勒居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30.84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勒居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勒居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