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04号
罪犯杜发光,男,1994年4月6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新安镇新安村委会马店上组9号。因犯抢劫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以(2018)云280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9月1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杜发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97.09元。
综上所述,罪犯杜发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发光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