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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803号
  发布时间:2019-11-13 08:36:0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03号

罪犯李兴富1986年9月10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天星乡布红村委会小水塘村小组。因犯拐卖妇女罪经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以(2012)腊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1日以(2012)西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2月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3月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兴富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88.42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富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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