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801号
罪犯李金甲,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龙坝乡打东村委会列的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以(2016)云2801刑初5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8310.96元。2017年1月1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金甲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4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6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27.61元。该犯系累犯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甲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李金甲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