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98号
罪犯岩依香,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傣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宋乡曼方村委会东良大小组40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以(2013) 云高刑终字第6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1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6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3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依香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80.57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依香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