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95号
罪犯岩罗,男,1965年7月9日出生,傣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景真村委会景迈村37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29年11月1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2015年9月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4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罗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13.92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罗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