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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794号
  发布时间:2019-11-13 08:26:1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94号

罪犯韦金油,1989年4月6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从江县宰便镇摆补村一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2028年1月1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2013年12月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3月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5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韦金油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58.38元。

综上所述,罪犯韦金油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金油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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