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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西狱减字第788号
  发布时间:2019-11-13 08:21:53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788号

罪犯陈彪,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县永平镇富龙村委会下歇场村民小组12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以(2010)西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3月1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3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西刑执字第6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5年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6年5月27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3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彪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8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07.84元。

综上所述,罪犯陈彪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1月1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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